定作人一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发布时间:2019-08-05 00:30:15
定作人一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某特种设备,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后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寻找单位安装,并以依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愿意按照合同金额10%赔偿乙方损失。请问甲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答:合同的立约基础是合同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遵守。虽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该条只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该项权利,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此为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该项约定表明定作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定作人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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