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1 13:57:15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或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解除权的行使法律效果
--对将来发生效力
--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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