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矛盾激化 给予补偿妥善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03 18:06:15
近日,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使这一具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1994年1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作社将13亩土地承包给梁某,期限为25年。梁某承包土地后进行了必要的投入,开始从事种植、养殖业。2004年,该土地被占用,第二分社遂起诉梁某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无条件归还承包的土地。诉讼中,梁某要求第二分社赔偿经济损失495万元并另行拨划一块土地由他继续经营,并表示如请求得不到支持将持其从事种植、;而第二分社以梁某所建房屋无合法手续为由只同意补偿其15万元。
针对双方诉讼请求存在巨大差距和梁某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缩小期待的利益差距,并同意梁某缓交反诉费用。在梁某情绪稳定并表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后,;第二分社补偿梁某经济损失70余万元;梁某将所承包土地交还第二分社。
宣判后,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了对房屋、树木、牲畜、杂物等七类一百余种物品的处理方法、补偿标准和数额,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了双方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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