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23 10:24:15
买卖是最常见普遍的交易往来行为,买卖无时无刻在我们身边,大家对买卖问题也很关注,买卖也容易引起纠纷,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想解除买卖关系,那么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1、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并非不受限制,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也不能利用其经济优势滥用权利,而随意约定解除条件,如上面所提的日本《割赋贩卖法》第5条之规定,出卖人必须以书面催促支付,过20天仍未支付才可行使,我国台湾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大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条件是迟延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如果达到《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情形,出卖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具体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即返还:原物、因返还原物支付的费用及原物产生的孳息。
其次,出卖人可扣留其受领的价金,但数额不得超过该标的物通常的使用费,如《台湾民法典》第390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出卖人于解除契约时,得扣留其所受领价金者,其扣留之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之代价,及标的物受有损害时之赔偿费,即扣留价金也应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我认为这类似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即买受人因其取得标的物使用权而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一定的报酬。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现实的财产损失(即因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那种在合同中解除条款中约定买受人一次性迟延支付,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出卖人无须把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的约定应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的详细介绍,通过上面的阅读相信大家有一定程度上了解,想知道更多法律问题和知识,请继续关注网。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网律师为您解答。
最新资讯
-
08-28 0
-
08-22 0
-
12-11 1
-
08-23 0
-
08-16 1
-
08-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