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发布时间:2019-08-14 18:10:15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又不想借钱给对方或者不想向对方借钱了。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当一方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的,应该及时的通知对方,在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就可以解除。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的相关知识。
一、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首先,我们要知道拟订、送达借款合同解除通知书需要达到的目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2、能够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次,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点:1、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事实。2、对方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保留。
二、属于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要及时的发解除合同函,履行及时告知对方的义务,不然合同不能很顺利的解除并且也会带来其他诸多的麻烦。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小编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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