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谁来保管

发布时间:2019-08-19 10:27:15


  现如今,房价仍呈愈来愈高的趋势。所以对于房屋这种不动产的规划也成为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房屋是不动产的一种,所以要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那么在经过不动产的登记证明后,此证明由谁来保管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谁来保管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谁来保管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卖方一房两卖而导致前面买受人的权利可能遭受损害。

  若真正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尽快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此条,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针对不动产处分人和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在预告登记存续期间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即无法享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另外,关于A反悔的问题,A、B之间由房屋买卖合同来约束,B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应会得到支持,。

  所以,房屋预告登记无论是开发商保留或是交给购房人 都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开发商履行义务,都是可以保障购房人权力的。

  二、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是对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三种。

  《房屋产权证》一旦遗失,应尽快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人应提交补领新证申请书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补发新证,并按规定征收重新登记费用。

  三、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是什么?

  1、名称不同

;。

  2、性质不同

  其实不动产证就是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书的载体。

  3、防辐射标签区别

  不动产证具有防辐射标签,房产证并没有防辐射标签。

  4、内容不同

  房产证主要包括了:房屋坐落、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状况等情况,而不动产证与房产证相比,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镭射区等内容。

  5、发证机关不同

  房产证的印章是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而不动产权证的印章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决定的,比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谁来保管的全部内容。了解更多关于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相关知识,有助于对房地产法相关知识有更深一步的认知。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