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令当事人轻松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0-10-14 02:17:15


  

引言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专家、学者和关注法律的人们对解除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过不少论述。笔者发现,长期以来,对于合同的解除问题,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上,但笔者认不这却不是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在设立解除权制度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由于漏洞的存在,致使解除权人在有的情况下当其享有合同解除权时不但根本无法行使解除权,甚至连自己的实体权利都无法得到保护。从而造成了在当事人人享有解除权时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局面。。本文试图对合同解除权制度作以简单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希望能够该问题在实践中能够尽快得到解决,以使解除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再是解除权人的枷索。

  一、目前有关解除权的学说

解除合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即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具备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只需以通知的方式通知对方即可,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权人不得诉请解除合同或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肯定说认为,。

,对解除权人的起诉,,有的不受理。受理后,;。 由于两种相反的做法在实践中并存,造成了解除权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并对解除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客观地讲,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笔者认为,。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讲,一方面,诉权(包括申请仲裁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合同法》也并没有剥夺解除权人的诉权,因此,,请求裁判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另一方面,,,就应当受理并做出裁判。。但是,,对方没有对该解除效力提起反诉时,。因为,在此时,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实体权利,,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合同解除权人的权利。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意图,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同时,根据合同解除形成权特征,也不应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

  现实中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是因为人们没有从《合同法》设定解除权制度的目的以及该法在认立这一制度时存在的法律漏洞来考虑这一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一部法律和设计一项制度时都要有其目的。我国的合同法设立这一制度时也有其目的。

  从《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可以看出,其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商品流转,节约资源(包括司法资源)和促进效率。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根据这一规定的内容,在具备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后,该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没有异议,便不需要司法权的介入。结合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是利于解除权人以便捷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利于提高经效率;一是节省了司法资源,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存在的问题

  但是,这一很好的制度由于立法的漏洞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对解除权人极为不利的局面。合同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不利时,相对方随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从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二、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改变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故意躲避解除权人而使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无法到达对方。从而使解除权人无法行使解除权。

  三、在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使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也不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更不愿意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裁判机关一般都要主动审查合同解除的效力。此时,解除权人仍然要证明其享有解除权,从而将相对人的举证义务转嫁给了解除权人。增加了解除权人的负担。这样,就形成不利于合同解除权人的尴尬的局面:1、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相对方的返还或赔偿之诉讼请求没有基础。由于不允许解除权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状态还没有被司法机关的正式认可,即无法确定合同是有效解除,还是合同解除不合法而继续有效存在。因此,只要相对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相对方的返还或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合同解除是返还或赔偿的前提,而该前提尚不确定,解除权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四、,那么,,该期限应为二年。因此,在此此期间,不但合同解除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是解除权人的其他权利也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为,合同解除权人得依赖于相对方提起合同解除异议的诉讼或反诉,才可以对解除合同的效力作出最终的结论。然而,相对方是否要提起、何时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解除权人只能焦急地等待。至少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相对方都可以提起该诉讼,因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解除效力只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理论上讲,解除权人在此之前无法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如果等到二年之后,解除权人的实体权利也将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