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终止效力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0 05:04:15
核心内容:承包人未如约按时交付承包金,发包方即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但承包人则坚称自己没有违约,发包方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到底谁的观点更正确呢?请您和合同法编辑一起来看看案件结果吧。
案例介绍
黄xx是凭祥市人。早在2003年前,他就到横县投资一家水产养殖场,饲养鱼虾等,因经营有方,效益很好,于是有了扩大投资的想法。同年1月,黄xx得知南宁市一家农业中心有意发包一个水库给人养殖,便前往洽谈。双方谈妥后于2003年2月10日签订了一份《水库承包合同》。
按合同约定,在不影响水库防汛安全和农田灌溉的前提下,农业中心愿意将水库水面发包给黄xx发展养殖业。水库承包期限为30年,即从2003年2月10日至2033年2月l0日止。承包金分6期支付,每5年为一个付款期:第一期5年,从2003年2月10日起至2008年2月10日,承包金为2.5万元,在签订合同生效时支付;第二期5年,即2008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承包金为3万元,于2008年3月10日前付清。黄xx必须按时交纳承包金,逾期1个月不交纳承包金的,表示自愿退出承包,农业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在水库养殖就得修好上坝的道路,方便通车,可估算起来,这笔投资不少。修好坝上路大家都获益,因此黄xx和农业中心签订合同约定,进入水库的上坝道路铺好沙石完工后,农业中心要从黄xx交付的第一期承包金中返还1.5万元给他,作为道路维修补偿费。
水库库容量为187万立方米,集雨面积532平方公里。合同签订后,黄xx便正式接手水库经营。第二天,黄xx交了5000元承包金,并购买鱼苗投放水库,又雇请民工进行道路的维修。
发包方通知解除合同
可不知什么原因,黄xx交了5000元承包金后,直到2004年5月14日才向农业中心支付承包金5000元,两次交款总共1万元。眼看第一期承包期限很快就要到了,黄xx还没有交付所欠的第一期承包款1.5万元。农业中心觉得黄xx这样拖欠第一期承包金,有失诚信,如果再继续给他承包,以后收承包金很困难,于是决定不再和他合作了。
2007年12月21日,农业中心向黄xx发出通知书,称黄xx拖欠承包金1.5万元,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决定终止与黄xx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
“我哪里还会欠第一期1.5万元承包金呢?合同不是说好从第一期承包金中返还1.5万元给我作为修路的补偿吗?”黄xx收到通知后觉得很委屈,第5天便函复农业中心,说明他的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可农业中心坚持不愿再合作,于是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已经终止,黄xx支付尚未交付的承包金1.5万元,并把水库交还他们管理。
案件争议:承包方否认有违约行为
“按我国《合同法》第32条和4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农业中心和黄xx在2003年2月10日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双方对生效没有另外约定,合同从签订当天起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农业中心的代理人说,按合同约定,黄xx应在合同生效后,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便应当交清第一期承包金2.5万元,可他在第二天才交了5000元,这违约本想算了,谁知他直到1年多后也才交5000元,这当然让发包方难以忍受。合同规定,黄xx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不按时交付第一期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黄xx拖欠承包金1年多后,发包方才决定终止合同履行,并给他发送了书面通知。“按法律规定,只要终止合同的通知书送达对方,合同便发生终止的效力,即便黄xx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效。因此合同现在已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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