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
发布时间:2019-09-01 10:02:15
张亚南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渐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国际性法律文件已做出明文规定。笔者通过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亦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之窘境。
[关键词]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张亚南(1981-),女,籍贯辽宁省,06级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方向。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一)德国
德国早期判例及学说认为违约引发的非财产损害不得请求赔偿,主要是基于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使得以金钱赔偿之”。为了克服253条之限制,:一为以宪法保护人格之规定为依据,创设一般人格权;另一为非财产损害之商业化。所谓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指凡于交易上得以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娱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既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运用商业化理论的典型案例有海上旅游案、罗马尼亚旅游案、假期车祸案。
1979年,德国在民法典修改时,增设了“旅游合同”的条目。其中,615f条第2项规定:“旅行遭到破坏或者受到侵害的,游客也可以因徒然花费的休假时间而请求适当的金钱赔偿”。通说认为,该条是第253条之特别规定,它表明立法者已不在采用“商业化理论”,而是将假期视为一种财产价值。2002年6月生效的民法典的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对生命、健康等重大人格法益造成损害,不论其请求权基础如何,受害人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国
。理由在于,在法国侵权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可以自由的提起,而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之间存在相当多的交叉。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而作不同的处理没有正当理由。
《法国民法典》中即已明确承认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而现在的法律规则已承认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包括非常广的非金钱损失。典型案例有广告宣传违约案、家庭合影失望案、违约侮辱宗教感情案、违约至马死亡案、葬礼迟延违约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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