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的王先生是作外币兑换工作的,在做业务时出现差错损失了3万元,他想问一下,如果这笔钱追不回来的话,他应当负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7 18:11:15
意见一:
王先生咨询的这个问题,要看王先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无相关的约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如果王先生所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处理。
意见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被限定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这几种情况。王先生不属于这些情况,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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