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
发布时间:2019-08-27 08:00:15
[摘
要] 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基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解决的方式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其中利益衡量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本文以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知情权的冲突为例就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 隐私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不可避免。依据通说,所谓权利,无非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1]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新型利益不断涌现。法律也相应地突破传统的严格规则主义,通过判例、学说、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利益与法律之力两因素的嬗变也使得权利的类型和范围日益广泛化、普遍化、多样化,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楚河汉界、黑白分明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在新兴的人格权领域尤为突出。本文拟以隐私权为中心就权利冲突问题予以探讨。
一、隐私权的建构与权利冲突
现代社会,因为科技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增加了隐私暴露的可能性与损害的严重性,随着人口增多,都市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对于暴露在公众中感到日益敏感,这种法感情和人格意识导致隐私得以成为一项权利。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语最早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阐发。其后,美国法律与判例逐渐承认了隐私权。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与普及,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的发达,隐私权保护更为急迫,隐私权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传统上虽无隐私权的概念,但通过宪法确立的一般人格权,亦将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现代隐私权的保护更趋于国际化,,、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
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是一个健康的多元社会的根基所在。隐私权为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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