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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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报告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方式,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方式。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中,非财产性的责任的运用极为普遍。停止侵害,即新闻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时,侵权行为人要终止侵害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尚未停止,继续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以缩小损害范围、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如禁止有侵权内容的书刊、报纸的继续发行。另外,由于新闻作品形成的特殊性,在包含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新闻作品撰写完毕,但仍未刊登、播出期间,作品涉及的受害人已经受到了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他可以请求新闻单位不要刊登、播出该新闻作品,以阻止其传播。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在新闻侵权行为已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之后的补救措施。新闻侵害名誉权一般是通过大众传播来实施的,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同样要通过大众传播来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在新闻法领域,行为人履行这些责任的方式称炎更正与答辩。更正是指新闻机构和作者对刊发的新闻作品中的不准确乃至完全错误的内容在原载新闻媒介上进行的改正。答辩则是新闻伤口的相对人认为新闻作品的内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通过原载新闻媒介发表针对原新闻伤口内容的公开说明和异议,以澄清事实或为自己辨明。:“凡直接受某一新闻影响之一切人士,于认为该项新闻系虚构或曲解,且为某一新闻机构付出时,即赋予该人士等以发表等量之更正或答辩之权。”我国新闻立法尚无更正与答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予以采用,主要用于新闻作品内容失实或评论观点有误导而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

  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即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在新闻侵害名誉中,由于大众传播覆盖的范围较广,影响力较大,往往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名誉,并给受害人造成较深的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随的精神痛苦的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为恢复名誉、减轻损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的财产损失则是因新闻侵权行为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的变动和其他不良后果引起的受害人本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责任编辑: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