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被指控肇事人 状告受害人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1 00:56:15


  因交通事故侵权人逃逸,受害人一直寻找侵权人的下落。因为感觉长得像侵权人,结果却不是,报错了案。被误指控的人一气之下,把受害人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11日20时许,石某报警称刘某曾在2010年9月7日20时左右驾驶微型面包车将其撞倒并打伤后逃逸,刘某于当晚被大庆市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询问,并将其扣留询问17个小时后释放,刘某名下微型面包车被大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中队扣留,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

  2010年9月28日大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中队出具告知书一份,告知书第四项中:“经对刘某名下对微型面包车进行检查,其车体外形正常,表面有一层灰土,无撞击和擦蹭痕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告知石某和刘某,经核查,无法证明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2010年10月2日,。因石某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被告石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公民、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石某在其人身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后,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查找侵权人,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并无不当之处。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询问、调查后出具告知书,告知原、被告刘某非案件侵权人。被告石某在报警的过程中,并无诋毁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被告只实施了一次上述行为,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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