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法院终判15年财产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12-08 07:10:15


  1992年3月,山东省蓬莱市某村村民王某租

  用了本村村西的土地建起养猪场,从事养殖。1995年4月,蓬莱市某建筑公司承建蓬莱栾家口万吨货港工程,放炮取土。放炮期间,震裂猪舍17处,母猪因受惊吓互相啃咬、挤压,个别母猪出现死胎,针对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当地政府了解情况后,指派专人帮助调解,达成王某于5月底前将全部存栏猪出卖,将猪场建筑物拆除,土地复垦后归还集体,某建筑公司一次性偿付王某各种经济损失69万元。

  1998年3月,王某又在原猪场地再办养猪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7年4月18日,经营性质为家庭经营。1999年初,王某将原猪舍全部拆除,新建了猪舍、水房、办公室、药房、宿舍等126间,建筑面积4124.8平方米。2001年4月,王某办理了使用面积为1815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412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收取补偿款后,不仅没有履行拆迁义务,反而扩大规模,继续在原处从事养殖。2002年4月,蓬莱某建筑公司反诉,要求王某返还赔付款69万元及利息,共计882268元。

  2002年5月,蓬莱某建筑公司再次接受平整栾家口港油港有限公司的罐区工程,在明知施工放炮会给猪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采取放炮施工,放炮区域最近处离猪场约70米。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猪场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猪舍出现裂缝,屋顶瓦破损,玻璃多处破裂,5-6间猪舍房盖塌落状况,砸死母猪2头,砸伤6头。

  2003年10月,双方因房屋破损和砸死伤的母猪赔偿问题再度发生纠纷,蓬莱某建筑公司认为,以前协议已生效,此猪场不属王某所有,且赔偿款已经支付。王某提供的猪舍塌落及猪舍内损坏事实不清,提供的证人证言系王某雇佣的饲养员,与王某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损害的具体数量不明确,因此不予认可,矛盾纠纷重复出现,一度使案件搁浅。

  2006年10月,案件审理中,根据双方争执的焦点和2004年7月、12月山东省建筑工程质监中心和山东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猪场内建筑物和维修费的认定,猪舍顶棚变形、墻体开裂、下垂严重,已影响到猪舍安全,应尽快修复。猪场建筑物破损修缮费预计为21977元。2004年9月蓬莱价格论证中心死亡待产母猪的损失为33万元。损失如何计算才能使双方满意,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母猪从购买到死亡6个月,每头每天饲料成本费10元,防疫费、人工费、电费等每头价格30元,配种费每头70元;每头母猪每次产仔13-14头,每头猪妊娠4个月,期间每天饲养费10元,仔猪成活率为97%,基准日肥猪价格每公斤9.6元,每头肥猪平均重105公斤,计1008元,每头肥猪饲养成本约700元,每头肥猪利润为1008-700=308元。按此标准,王某猪场损失为12万多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对判决比较满意,也未提出异议,终使一场搁浅15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