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22 05:46:15


第二条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释义】本条款是关于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包括进口产品在我国国内的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3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因没有列入其中故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但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除外。

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

本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采矿业的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这些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法上对侵权责任,而不适用本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不适用本法。

三、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一般加工、制作的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属于本条第二款定义的“产品”范围内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