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强制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5 10:50:15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都必须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尚未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标,则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都必须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尚未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标,则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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