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17 16:03:15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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