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关联企业应有的反应
发布时间:2019-08-06 21:47:15
尽管关联企业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但关联企业已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则是不争的事实。“它不仅是一种事实(de facto)存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已不容法律所忽视”。
[2] 对此现象是不需要加以禁止的,如禁止以股份收购形式组成关联企业。这是因为从经济整体来看,对这种投资的限制也是极为不明智的,它将使得企业市场和资源市场更加缺乏灵活性。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关联企业的出现已经“摧毁了既有的法律传统”,[3] 如果我们不能拒绝这种事物的来临的话,那么,我们除了重塑法律之外,似乎已无别的选择了。
因此,法律只能以某种或者若干种方式对关联企业做出相应的反应,而不是简单地拒之于门外。这种反应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关联企业形成期间,要采取措施保护关联企业中各成员公司,主要是从属公司的利益。在涉及到关联企业的形成时,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譬如,兼并与收购法律制度、企业合同法律制度等等。信息披露制度是涉及到组建关联企业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在组成关联企业时,必须将有关重要情况,如控制利益的出现以及任何涉及到控制利益变化的情况向股东会子以披露。因为这些情况对股东将来的地位都将构成决定性影响。
第二,在关联企业形成之后,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消除或者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企业因追求集团利益所带来的负作用。譬如,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保障一定的股息与红利,换取控制公司股票或现金收买股份,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赋予从属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诉权,少数股东的派生诉权,关联报告的编制等措施,等等。法律在这里需要发挥的一个基本功能是要保护公司的净资产不受来自于外部控制力量的侵害,以便在关联企业最后解散时能够维护关联企业各成员公司的独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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