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2 13:48:15
正文: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
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
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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