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

发布时间:2020-11-14 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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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6-18
【生效日期】1991-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立案


(1991年6月18日)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附:
        
        进行住宅人身搜查,
            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川法研[1991]22号)


,接到群众和单位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消除影响。对此类诉讼,,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搜查住宅、人身的行为,虽不符法定手续,但仍属刑事侦查措施,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或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侦查措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又未具备合法搜查手续,即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在判决方式上,,造成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搜查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按行政侵权赔偿一并审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5月6日</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