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10 09:02:15


  内容提要:目前虽然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中不乏一些存在争议之处。本文首先从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出发,然后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展开,逐一分别阐述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以期逐步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引 言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的人格权利,造成受害人身体伤残或生命丧失,加害人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针对目前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其中的内容来看,在某些方面反映了我国侵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进步,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项目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下面本文按照解释所确定的赔偿项目,逐一分析人身损害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理论有所禅益。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蒙受损害或损失的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前面两者都不难理解,但对于近亲属,解释未作规定,其范围颇有争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然而,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依照解释采用的“继承丧失说”,且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就应当适用《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继承顺序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具有先后顺序,但解释并未予以明确。例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又可以包括其他近亲属,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理论上应该没有争议。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明显排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存在情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在此,由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