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24 05:34:1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91)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91-08-09

  【生效日期】1991-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某与尹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9日 (91)民他字第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某与尹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尹某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某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某的民事责任。尹某应赔偿赵某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某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某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某的追偿权。赵某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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