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6.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4 01:06:15
江西省2006.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
江西省2006.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的赣高法[2007]102号文件的规定,江西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如下:
1、职工月平均工资:1299.17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95.92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553.80元
5、农民生活年生活消费支出:2688.84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无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发布的的赣高法[2006]104号文件的规定,江西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如下:
1、职工月平均工资:1140.67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18.31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265.53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509.12元
5、农民生活年生活消费支出:2483.70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无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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