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0 21:24:15
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从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联合发布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89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5
4、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075
采 矿 业 17737
制 造 业 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988
建 筑 业 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940
批发和零售业 13405
住宿和餐饮业 10762
金 融 业 29576
房 地 产 业 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091
教 育 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330
5 、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40 (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 [1996]第4号通知 )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25
6、 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 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24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2409
采 矿 业 21232
制 造 业 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217
建 筑 业 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998
批发和零售业 16103
住宿和餐饮业 12205
金 融 业 39273
房 地 产 业 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6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3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504
教 育 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66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86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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