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0 21:24:15


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从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联合发布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89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5

  4、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075

  采 矿 业 17737

  制 造 业 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988

  建 筑 业 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940

  批发和零售业 13405

  住宿和餐饮业 10762

  金 融 业 29576

  房 地 产 业 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091

  教 育 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330

  5 、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40 (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 [1996]第4号通知 )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25

  6、 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 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24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2409

  采 矿 业          21232

  制 造 业          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217

  建 筑 业          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998

  批发和零售业        16103

  住宿和餐饮业        12205

  金 融 业          39273

  房 地 产 业        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6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3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504

  教 育 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66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86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