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5 04:40:15


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 北 省 统 计 局

调查总队

  鄂公通字〔2007〕1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执行。

  二 O O 七 年 四 月二十日(章)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七年度)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980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3419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73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2732

  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15172

  4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6599

  采矿业 15196

  制造业 1377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0419

  建筑业 1351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869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8672

  批发和零售业 11520

  住宿和餐饮业 9483

  金融业 22762

  房地产业 1505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64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334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143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443

  教育 1614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6765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16906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8375

  5 住宿费 每人、每天 30 鄂财文发(1996)578号

  6 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 15

  湖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均可支配收入11485元(2007年度为9803);

  农民人均纯收入3997元(3419)。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