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结合实际

发布时间:2019-08-19 12:04:15


  本文分析了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外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异同点,,首先违背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填补受害人损害的价值,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

  ■裁判要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所指的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针对国内不同的地域,不包括境外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境外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适用第三十条规定。,,依据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和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原则,本案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14日,熊某驾驶赣A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途经洪城汽配城路段时,因处置不当,导致该车越过中心双黄线驶向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赣F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侧翻,致使发生该面包车内的被害人刘某、周某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南昌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周某是加拿大籍华人,系周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地为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奥新顿街765号)。2007年6月22日,周某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至深圳后到南昌准备洽谈招商合作投资项目前发生上述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周某生前与妻子江某生育了二子一女,均系加拿大籍人,一家人居住在加拿大多伦多市。因协商不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按加元计算)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案件审理

:“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死者虽系加拿大籍华人,但本案的侵权行为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根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1222.04元计算20年为224440.80元。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1533.33元计算六个月为9199.98元。”

,上诉称:“上诉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应按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属认定错误,对上诉人明显不公。死者周某系加拿大籍,,本案理应参照加拿大国出具的并经中国总领事馆认证的数据标准进行计算。即死亡赔偿金为1018123元人民币,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37644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