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人身损害赔偿应按何统计标准确定赔偿额

发布时间:2019-08-14 22:50:15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那么再审时应按何时的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这个问题产生了争议。

  案情

  1997年,李某与陈某因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李某被陈某一方的人打伤后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在逃,陈某一方给李某的亲属赔偿了丧葬费6000元后不再赔偿,2006年10月,李某的近亲属以人身损害赔偿、陈某的父亲、兄弟等四人,要求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陈某及其父亲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由于陈某长期外逃,陈某父亲年老无收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13年10月,李某的亲属以原审判,,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一审和再审,中间跨越了长长的16年,再审时究竟应按何时的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呢?

  分歧

,,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上一年度”解释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那么,对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进行再审时,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应按何时的标准计算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原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理由是原审原告即是按这个标准计算得出赔偿请求的,再审时原审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理由是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存在时间差,而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等并未在计算中予以考虑,如果仍然按照原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原审原告难免会因物价指数上涨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实际减少,而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支付赔偿而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再审案件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外,还应注意查明原审判决的履行情况,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的适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