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2 03:04:15


  本文介绍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2010年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的。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95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为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1.9元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3139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821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5年=7847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5年=20525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5146.5元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1821.9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