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14 21:32:15
本文介绍2011年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根据江西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收入来计算的。
一、江西省2010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省统计信息网》(2010)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年)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168.50元/月(14022元/年)。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年。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811.66元/月(9740.0 元/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 元/年。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伙食补助费8元/天、营养费10元/天
三、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为20年X100%X(2或3),每级降10%
四、丧葬费:2058元X6=12348元
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或死亡的额外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以上是2010年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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