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受人身损害误学损失应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1-02-17 22:12:15
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赔偿原则是按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获得“误工费”的赔偿的法定条件是受害人收入的多少。学生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因误学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目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学生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凡是请求赔偿误学损失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且学生没有
收入,也没有相同或相近行业可以参照,该项请求都会被依法驳回。学生是个庞大的群体,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在同类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学生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因治疗和不适而误学,时间轻则以日、月计,重则以年计。学生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对人生的一项重要的时间投资和经济投资,而上课则是这门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误学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损失。这种损失,轻者尚能用同等的时间和经济的重复投资予以弥补,重者造成学业和就业的推迟,这种推迟必然会导致工作年限的减少和实际收入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种推迟,会导致机会失去的后果,对人生产生极为不利的重大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学生误学的损失应得到类似误工的赔偿,对误学费的计算,应参照当地人均收入的标准根据学生的误学时间进行计算,并且对其他损失也适当进行法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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