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遭受损害后应向那些人要求维权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08 14:01:15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赔偿权利人包括3个层次,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理论上称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抚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称为“间接受害人”。

  1、直接受害人为当然的赔偿权利人。但难点在于,生命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围城里要件,死亡受害人能否成为赔偿权利人?因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亡受害人而言,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当然在受害人本人因伤后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前因抢救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受害人本人就是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最终不治而死,其就抢救治疗所发生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为其继承人所继承。此外,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并非先在受害人身上发生,再由其继承。

  2、间接受害人包括:(1)被抚养人:系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包括狭义的抚养即平辈之间的抚养,也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被抚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2)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亲求全的顺位,应区别请求赔偿的客体内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