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6 08:28:15
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受雇于刘某。2005年11月30日,林某驾驶货车从福州去往宁德,途中与罗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林某受伤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用近6万元。经福建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
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6年8日,,要求雇主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多元。
雇主刘某在法庭上提出,林某作为雇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 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雇主刘某不存在过错,但对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受害者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责任。
: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支付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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