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注射狂犬疫苗仍病发身亡 疾控中心赔偿7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1 15:54:15


被狗咬伤面部,接受狂犬疫苗注射近两个月,患者因狂犬病发身亡。近日,原告王女士因儿子袁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的40%,近7万元。

2007年2月20日上午6时许,袁某被狗咬伤,送往当地镇卫生院治疗,并于当天上午10时转到被告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之后,袁某按说明书要求全程注射狂犬疫苗。2007年4月12日,袁某狂犬病发,4月16日死亡。

原告认为,袁某到被告处就医时,被告应当对其伤口给予清洗,而且,根据狂犬免疫球蛋白的注射要求,应在患者的伤口周围注射,被告并没有如此进行操作,而是在袁某的前臂注射免疫球蛋白。被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袁某是因狂犬病发病死亡的,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是医疗单位,没有义务为伤者清洗伤口。。

,患者袁某因被狗咬伤,到被告处就医,根据狂犬病预防措施要求,早期的伤口处理至为重要,被告应为其彻底清创伤口,在伤口周围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以达到清除或降低狂犬病毒的毒性作用,但被告没有按上述要求操作。虽然本案经医学会鉴定认为,接诊方对伤口未进行进一步清创处理,狂犬疫苗注射部位欠妥,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没有排除该行为对患者是否发病和死亡有原因力。因此,被告在为袁某治疗和预防接种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