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助人建房被摔伤 受益人被判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3:15


原告人因帮助他人建房,不慎摔伤而要求受益人赔偿的民事案件。被告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判决被告赵某一次性补偿原告于某医疗费等共计5948元。

立案庭法官李秀荣介绍,2008年4月3日,家住伊川县鸦岭乡的于某看到邻居赵某建房人手不足,主动到赵某家帮忙。当于某在脚手架上转运木料时,不慎一脚踩空,从脚手架上掉了下来,造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赵某和众人立即找来一辆面包车,将受伤的于某送往伊川县人民医院治疗。

在于某住院期间,赵某及其家人曾到医院看望于某。于某出院后就医疗费用和赵某协商,赵某认为是于某主动到自己家帮工的,因此拒绝承担于某的医疗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于某在看到赵某建房时,主动到赵某家帮忙,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赵某也没有明确拒绝于某的帮助行为。对于原告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赵某虽无过错,但却是受益人,因此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