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视点:女童水库溺水身亡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2019-08-11 01:08:15


(荧屏传真)

2004年7月26号下午,两名女孩在XX塔头水库边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两名死者的父母将XX乐园有限公司和XX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7万多元。前不久,。

[录播]很多外地来的出租车司机租住在思明区XX塔头村。2004年7月26号下午1点左右,的士司机柏X柱11岁的女儿柏X雪,和的士司机李X栋6岁的女儿李X莹结伴外出玩耍。下午2点左右,柏X雪的母亲回家时发现女儿不在,以为女儿在同学家玩,就没在意。下午4点左右,仍不见女儿回家,柏X雪的母亲便四处寻找,结果还是没有找到。到了吃晚饭时,李X莹的父母也开始寻找女儿,但是同样也没有找到。第二天早晨,柏X雪和李X莹的父母在离住处大约1公里的塔头水库岸边发现两个孩子的拖鞋,之后陆续发现漂浮在水面上的两具孩子的尸体。

[同期声]记者:平时有没有听孩子说去水库玩?

柏X雪的母亲:没有,因为我们过来,他过来那么多年从来都不知道那边有一个水库。那天找,我们就一直往海边找,因为热天,我们有到海边去游泳过。
记者:小孩会不会游泳?
不会。

[同期声]李X莹的母亲:从来都没有自己出去过,一次都没有。

记者:那天离开你是什么时间?
好像是1点半到2点左右,我在屋里,我老公开晚班,她都是在大厅玩,门每天都是开着的。

[录播]突然间失去女儿,两个孩子的父母沉浸在悲痛之中。2004年9月20号,柏X雪的父母柏X柱、田金华和李X莹的父母李X栋、。他们认为,被告思明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塔头水库的所有权人,被告厦门XX乐园发展有限公司是水库承包人,都参与水库的管理。塔头水库面积较大,水深达4-6米,而且紧邻XX乐园景区的道路,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两个被告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在通往水库周边道路及水库周围设立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导致他们的女儿落水身亡,给他们的身心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7万多元。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首先从XX乐园这方面来讲,它作为一个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它在水库周围修了娱乐设施,并且把景区的道路一直修到了水边,也是说它设置了这么一个危险源,因为水很深,石头又很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设置了危险源,你作为经营者,你就有管理的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具体体现为你要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但是作为XX乐园来讲,它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存在过错,就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期声]柏X雪的父亲:如果在现场看,他们是有很大的责任,,那岩石上划的是有印的,那上面划的有很明显一个脚印,是小孩在吃葡萄,手吃脏了,在那洗手的情况下,不慎滑下去的,她并不是去游泳。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作为XX居委会,它是这个水库的所有人,虽然它把水库出租给了XX乐园,但是它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具体体现为,XX居委会它实际上还是使用人,还有用水库的水进行灌溉,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它还是管理人,它在跟XX乐园的合同中有约定,它应对XX乐园设置游乐设置起到监督管理的义务。

[录播]被告厦门XX乐园发展有限公司辩称,2个女孩溺水身亡是原告监护失职,让小孩擅闯库区,私自游泳遇难,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水库必须做护栏设施,死者并不是购票入园的游客,一切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同期声]厦门景洲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至于李X莹和柏X雪小妹妹的死亡原因,应该是她们长期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你说一个6岁的小孩从下午1点钟出来玩,到傍晚快吃晚饭的时候,监护人才发现小孩不在,这个时候才开始找。那么这个10岁的小孩是中午饭都没有回家吃,2点钟左右的时候她母亲发现不在的时候,中午饭也没回家吃,仍没有在意,还以为在同学家玩,可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完全失职,那就是说,这个责任应该归其本人。

[录播]被告思明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从1999年1月1号起,它们将塔头水库出租给XX乐园使用,在出租期间XX居委会不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另外,塔头水库是自然形成的,并非人工建造,对于因自然物体产生的事故不应由XX居委会承担。而造成2个女孩死亡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原告应承担死者死亡的责任。

[同期声]XX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小孩出去玩是7月26号的下午1点多钟,到了晚上吃晚饭的时候,他们才开始寻找,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里面,他们没有履行任何的监护职责,以致发生了不幸的后果。

,1998年10月20号,XX居委会与XX乐园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XX乐园承租塔头水库,期限自1999年1月1号至2034年12月31号,租金为每年1万元,并陆续递增。

,原、被告在事实上的争议焦点是:塔头水库是否属于XX乐园的景区,事发时水库周围有没有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原告诉求的金额是否准确。

[同期声]厦门景洲乐园发展有限公司证人:我证明的内容就是我们有警示牌标志,证明这个标志也是我写的。因为我也是管理部的,管理部是我在负责,并且标志牌也是我写的,写了两块,(2004年)4月5号写的。

记者:标示牌是挂在什么位置?
就是在水库,挂在水库,因为那段时间夏天,游泳的人也比较多,都扔掉,都扔在水库里面,那天我们去找,刚好找到,那我们也有进行拍照,拍照拍好了才拿回来保存。
发生事故的那一天,这个牌子是竖着的还是不存在的?
那就是在水库里面。
漂着的?
对,在漂着。
平时你们有没有去检查?
有,经常都有去,发现他们去游泳都有去赶。
平时这个水库游泳的人多吗?
基本上是不多,但是主要的是外地的都没有,外面的人都没有,就是他们河南的,因为我们XX塔头这个地方就是住的河南开出租车的(司机)。

,根据水库《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XX乐园如果需在水库旁进行景点建设,须书面征得XX居委会的同意。这条约定体现了XX乐园可以进行景点建设的意思,而事实上XX乐园已在水库边建设了廊桥作为景点,因此,塔头水库属于XX乐园的景区,至于XX乐园不收门票是自身管理问题。

,XX乐园提供的护栏的照片是XX乐园设置的廊桥,不能证明XX乐园有设置护栏;XX乐园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警示牌、照片表明XX乐园制作了警示牌,但无法证明警示牌设置的地点、位置,而且提供的照片显示警示牌漂浮在水面上,很难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因此,XX乐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它设置了护栏和警示牌。

,原告诉求的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是合法的,但金额不应太高,。综合以上各项,原告柏X柱、田金华的合法诉求合计28万9738元,原告李X栋、姚X华的合法诉求合计29万4738元。

在适用法律方面,,原、被告的争议主要有3点,1、原告是否存在过失?2、死者是否存在过失?3、两被告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是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原告对未成年的女儿出去玩耍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采取任何监护措施,所以原告对死者的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失。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死者柏X雪事发时不到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事物应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意志力,尤其是她居住在离大海不远的地方,应该知道在水库边玩耍的危险性,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死者李X莹事发时不到6岁,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在这两个案件中,塔头水库作为一个危险源是不言而喻的,作为承租人的XX乐园对水库的危险具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而且也能够实施有效的作为来防范危险,而从水库《租赁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来看,作为出租人的XX居委会对水库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也能够有所作为,同时,两被告都从水库的使用中取得收益。XX乐园是在水库设置了廊桥,XX居委会利用水库进行灌溉并收取租金,所以两被告对于水库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他们的过失与两个女孩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被告XX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主要管理职责、被告XX居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都与两名女孩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原告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XX乐园应承担25%的责任,被告XX居委会应承担柏X雪死亡10%的责任,承担李X莹死亡15%的责任,死者柏X雪承担5%的责任。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号,。

被告厦门XX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柏X柱、田金华人身损害赔偿金72434.5元;支付原告李X栋、姚X华人身损害赔偿金73684.5元。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柏X柱、田金华人身损害赔偿金28973.8元,支付给原告李X栋、姚X华人身损害赔偿金44210.7元。

类似的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意外事故在我市以前也有发生过,究其原因,一是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孩子,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危险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从而造成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但愿人们从这样的事故中真正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