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线引出人命案 电信公司担责25%
发布时间:2019-11-06 03:01:15
4月20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电信公司赔偿死者郑某亲属各项损失的25%,约2万元。
郑某系丰城市秀市镇长溪村一农民,其所在村共装有7部电话,均由当地的电信公司安装。该通讯电话线横跨当地的乡村公路,一端就缠绕在一棵树的树枝上,而该树恰好位于郑某的宅基地内。2003年11月18日,郑某因要在自家宅基地中兴建一楼房而需把该树砍倒,正当郑某爬上树解电话线时,经过此地的一辆手扶拖拉机上搭载的物品恰好碰到架设在公路上的电话线,并将郑某挂倒摔伤,后郑某于2004年6月5日不治身亡。
2004年10月21日,死者郑某的亲属以电信公司电话线架设不规范,与他人共同侵权为由,将电信公司和司机共同告上法庭。
,认为死者郑某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就在树上解电话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相应责任,电信公司电话线的架设不符合《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安装要求,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电信公司应赔偿死者郑某亲属各项损失的25%,约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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