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女宾摔下台阶腰骨折 法医鉴定为伤残9级,向酒楼索赔18万余元一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04-29 13:33:15


■核心提示

2004年3月,在一场热热闹闹的结婚典礼上,李小姐从酒楼的台阶上跌了下来,摔成腰部骨折。伤好之后,她将酒楼告上了法庭,诉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正文:缘起:婚宴来宾摔成骨折

2004年3月11日晚上,李小姐所在公司的一位同事在南山区新桃园大酒店二楼中餐厅举行婚宴,宴席设了53桌,亲朋好友、公司同事500多人出席。

李小姐代表公司领导,以同事的身份参加了婚宴。婚宴于7时左右开始,约8时40分左右大部分客人开始离场,李小姐也在此时离席走向电梯口。据她告诉记者,由于当时离场的客人特别多,大家都争抢电梯,她改走楼道,就在准备下楼时,她从楼梯上跌了下来,从二楼台阶摔落至楼道台阶中部,摔落后,当时背部失去了知觉,尾骨部疼痛难忍,双腿麻木,整个人不能动。

李小姐认为,由于离场客人太多,电梯口与楼道距离太近,周边无任何安全引导标识及工作人员帮助,再加上地面湿滑及纸币杂物,才使事件发生的。索赔:住院费加精神赔偿

当晚9时40分李小姐被送到宝安区人民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及拍片确诊为第十二胸椎体压缩型骨折,尾骨部软组织挫伤。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李小姐于5月11日基本康复出院,出院后,根据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她又于6月21日回医院复诊,根据复诊结果骨折部分的复合不明显好转,建议实施手术,因考虑到李小姐身体现状,暂未实施手术治疗。

李小姐说,出院调养至今,虽然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但是伤口的疼痛,腹部胀痛,便秘时有发生,特别是天气的变化使其疼痛十分明显,现在双手不能提重物,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为伤残9级。

今年2月,她将该酒楼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她因摔伤接受治疗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总计17万多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酒楼: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新桃园大酒店在一审开庭时辩称,李小姐所诉没有事实依据。

酒店称,他们从立项建设到投入运营每一环节均严格按有关法律进行,尽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以及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包括建筑主题的规范、设施的完善、人员的配备、标志的齐全等,自开业以来已多次承揽大型的宴会,酒会,从未出现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没有发生类似事故。再者,楼道是供通行之用的设施,在非特殊情况下它的使用功能人所共知,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普通人应当知道上下楼梯应小心,况且酒店也有提示在先,即便提醒了,也不可能绝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酒店据此认为,李小姐所诉缺乏证据,酒店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已尽到了“善意”的关注义务。“一个成年人,不小心摔了一跤,要酒店赔偿她的损失,未免不合情理。”新桃园大酒店方面表示。

一审:酒楼有无过错是关键

,李小姐发生了摔伤的损害结果,是否由酒楼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应从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被告酒楼作为餐厅经营者,应当并且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保障就餐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李小姐主张被告酒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表现是,在婚礼众多的情况下,人员离场时被告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引导的工作人员,但是,其并未在这一方面进行充分举证。故主张被告酒楼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证据不足,。。

李小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本案的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报记者 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