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被小狗吓死 家属获赔21万

发布时间:2019-08-29 03:57:15


  六旬老翁外出散步被小狗吓死 死者家属最终获赔21万

  六旬老翁外出散步,被邻居小狗惊吓摔倒在地,虽经医院抢救,却不治身亡。为此死者家属将小狗的主人告上法庭。,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终审判令小狗的主人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一万零二百零九元三角五分。

  67岁的退休干部毕某某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曾因患有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病等病症多次住院治疗。2006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毕某某在其所住的家属楼单元门口不远处散步时摔倒,经报120急救中心,,手术前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和高血压病。7月28日毕某某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许某某与毕某某系住同一单元的邻居,饲养宠物小狗,每日外出遛狗。2006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许某某下楼遛狗。毕某某的妻子称是许某某遛狗没有拴狗链,狗追扑毕某某,导致毕某某在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事发后,死者毕某某的家属作为原告将狗主人许某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但狗主人认为,毕某某的死亡与小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毕某某家属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加以证明。

  毕某某所住小区为封闭式小区,小区设有24小时监控探头。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了7月26日小区2号楼东侧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能够反映出毕某某所住单元门靠楼一侧停有车辆,毕某某出单元门下台阶,走到车尾北侧停留,有人进入单元门,单元门开一缝,毕某某向北侧倒地,倒地时有向北侧急冲的动作,同时许某某从单元门走出,到毕某某面前先弯腰看,后回身到车旁弯腰下蹲抱东西,回身看毕某某后回单元门。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事情的发生经过,被双方所居小区物业监控录像拍摄。录像虽然不很清晰,但双方对录像反映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均表示认可。录像中虽然没有小狗的画面,但考虑到限于监控录像技术和事发现场有遮挡物等情况,录像整体内容即事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仍能反映出毕某某在停放的车尾站立时突然躲闪摔倒的内容,而发生此情况前后,许某某有开单元门、走出、在车旁弯腰下蹲抱东西的动作,且许某某亦不否认当时出门遛犬一节,结合毕某某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许某某应对毕某某因躲闪许某某饲养的家犬受伤并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因毕某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此次损害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关联,故应当减轻许某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毕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据此,一中院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推荐阅读:侵害人身权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