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聚焦刑事赔偿(之七)错案条件下 健康与财产损害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5 00:04:15
皮纯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一般认为,无罪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具有确认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但此处的合法权益,应仅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至于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还是应该另行确认,不宜直接进入赔偿程序。确认应当由另外的机构、人员进行,以体现公正原则。
王世洲(北京大学教授):我认为这两个确认应当一并进行。在确认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进行赔偿之后,再决定对侵犯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的赔偿的时候,必须明确因果关系和程度,即必须明确:(1)生命健康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失的确是由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例如公民的自伤、自残行为引起的;(2)对生命健康权或者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这样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我认为,在确认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进行赔偿的同时,就应当一并确认可能存在的侵犯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的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工作拖延。
应当注意,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是限制在第十五条第四、五项,即必须是由于刑讯逼供、(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造成的才赔。由于其他原因(包括单纯的错误逮捕)所造成的生命健康的损害,不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是否有必要加以补充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可以研究。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赔偿法让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来确认是否赔偿,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一般法理,除非用下一个阶段来确认前一个阶段是否正确。无罪判决只能确认有罪或无罪,而不能确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否正确。所以,要么由第三者确认,要么以后一个阶段结论来衡量。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我认为不宜再行确认。因为:(1)确认错押或错判的法律文书通常只是一种确认,还须通过赔偿程序解决赔偿范围和赔多赔少的问题;(2)法律文书在认定相对人人身自由权被侵犯时,通常会同时认定或提及相对人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和受到损失的情况,在赔偿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也要解决大量的事实确认问题;(3)此种问题仅仅以法律文书确认而不是由赔偿程序解决不利于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会增加其程序上的麻烦,而且可能导致其实体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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