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工伤职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1 16:11:15
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1998年4月因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某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某钢管厂不服,起诉,立案审理后,判决钢管厂承担范某工伤保险待遇。某钢管厂服从判决,但按照该企业制订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职工违章操作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除按照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外,还需按照损失数额的1-5倍进行罚款”的规定,对范某进行了处罚。范某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遂于今年6月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一个月后,仲裁委依法驳回了范某的请求。此案的案情非常简单,但为何历时两年才得以结案呢?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违章操作和工伤职工 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蓄意违章是一种性质上非常恶劣的故意行为。闽政[1995]36号文件第9条规定:“工伤保险和工伤抚恤补偿,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第9条之规定,范某虽违章操作,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范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蓄意违章,即范某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以获得单位的赔偿。因此,范某应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某钢管厂不应以范某违章为由,拒绝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平等的两个法律主体,企业对劳动者有用工自主权,即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随时可以安排本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只能服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职工违章操作的行为,不应该成为影响认定工伤的条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但这并不表示工伤职工可以不承担因其违章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可以随心所欲、显失公平地制订处罚措施。范某片面地认为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此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的义务是不对的。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完全可以实行适当的奖惩措施。企业应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出发,充分考虑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处罚原则,这样可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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