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04 10:43:15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从而导致案件长时间滞留在程序处理阶段,既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当前对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处理面临的问题
对于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同时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虽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两者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却没有规定,因此在个案处理中基于两者竞合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更加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方面:1.频繁变换诉因,。2.混淆案件诉因,滥用选择请求权。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没有合理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将违约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起诉,形成统一的请求权。3.频繁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责任竞合规避。诉讼是原、被告之间的攻防,针对原告的诉讼,尽管实体法规定,人们或当事人对其行为和后果应负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积极防御,特别是在责任竞合情形下,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规避可能加重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或积极争取可能减轻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方可能抓住案由上的缺陷,频频行使异议权。
:1.案由确定不明,客观上留下了管辖权争议的空间。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是表达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为的因素,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有时会出现词不达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而案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种类以及案件的审理范围等诸问题,,,。2.对管辖权确定尺度不一,主观上增加了管辖权争议的难度。,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例如,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照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于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都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的;有的则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确定是按违约还是按侵权来处理,总之,莫衷一是。在此情况下,,甚至完全相左的裁决也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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