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16 20:15:15
侵权责任,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12月5日之前截止了征集意见。12月22日开始在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进行第四次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文如下: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指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七条 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害;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适当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本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本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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