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公正”将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7 16:28:15
从今年3月1日起,中国首部《公证法》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公证行业20多年“无法可依”的状况。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首次引入了“公证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这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处失职,司法局赔钱
去年6月25日,、给申请办证的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临颍县公证处公证行为违法,判令临颍县司法局赔偿原告两万元。
原告胡献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振军”,于1997年11月25日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1997)临证经字第200号公证借款协议书,债权人为胡献,债务人为“李振军”,借款期限两个月。逾期后,债务人“李振军”未履行债务。1998年8月10日,胡献又申请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1998)临证民字第65号强制公证书。同年10月,强制执行中,发现公证书中的“李振军”实为李国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临颍县公安机关认定,李国宇伙同张香玲冒充李振军及其妻子李改静,李国宇窃取其姐夫李振军房产证,并伪造其身份证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公证书,、张香玲作出处理,涉案款项未被追回。2003年4月29日,原告胡献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同年10月16日,县司法局驳回了原告赔偿的申请。
,临颍县公证处人、财、物归县司法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据此,被告公证处对借款人的身份审查不严,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证处人、财、物隶属于司法局,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司法局应作为该案的赔偿主体。
一审判决后,县公证处不服,提出上诉。。
处境尴尬的公证机关
诸如此类公证机构出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案件,在《公证法》尚未出台的时候,屡屡见诸报端,许多案件都被当成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公证机构的主管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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