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砍树受伤损失应否雇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04:57:15


律师:

不久前,我丈夫被林场请去砍树,不小心砍到了自己的脚,现已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还未康复。该林场是由杨某、杜某和舒某3人合伙经营的。在我丈夫住院期间,杜某仅付了6000元医疗费。现在我家已无力再支付医疗费,其他方面损失也较大。请问,我丈夫的损失是否由林场的3名合伙人赔偿?赔偿范围有哪些?

读者 祝 玉

祝 玉读者:

林场的3位合伙人属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企业,你丈夫与该林场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不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是否因自己的过失而受到伤害,雇主都应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你丈夫的经济损失应由林场以其财产进行赔偿。如果不足以赔偿损失的,3位合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你丈夫有权要求3个人当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关于请求赔偿的范围,你丈夫若未构成残疾,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