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7 05:55:15
死亡赔偿改革:中国重新认识生命的价值
人的生命价值几何?如此玄奥的哲学问题在频发的各类安全事故中变得具体而凝重。
2006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12822人,道路交通事故89455人。生命无价,而对这些逝去生命的赔偿却不得不采用金钱的形式。近年来,我国在事故死亡赔偿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赔偿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变化折射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公民生命价值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前不久,辽宁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20多名遇难矿工的家属将分别获得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金。从2004年开始,各地纷纷出台规定,将20万元作为矿难赔偿底线,而在此前,一个矿工罹难,家属所能得到的赔偿不过区区四五万元。目前,这一发端于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在更多领域得到认同。新近发生的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钢水包坠落事件善后过程中,遇难职工家属已经分别领取了首笔赔偿金20万元;北京地铁10号线坍塌事故发生后,遇难工人的家属也获得了20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死亡赔偿标准偏低问题已经在法律层面破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从"平均生活费"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实际赔偿额比过去增长至少1倍多。目前,国家赔偿法也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预备立法项目,赔偿标准问题仍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赔偿金额的提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首先,死亡赔偿作为经济赔偿,是假设死者仍然生存时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这个收入以平均水平为标准。我国经济连续多年持续快速增长,平均收入水平得到较大程度提高,死亡赔偿金额也随之水涨船高。以北京为例,2006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620元,分别相当于2001年的1.7倍和1.6倍。其次,经济发展直接促进赔付能力的增强,这是提高赔偿标准的现实支撑。
赔偿金额的提高是生命的价值得到进一步重视的表现。国家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明确将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作为执政目标,民生得到高度重视,全体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保障。生命在国家法律面前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即使是乞丐也不能视为草芥。去年湖南临湘一名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当地救助站就以原告身份告赢了肇事者。而且,赔偿标准的提高意味着责任的增强和违法成本的增加,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注意和重视程度也必然相应有所提高,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和死亡数量。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我国死亡赔偿方面仍有不足。法律规定,,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相差悬殊,由此产生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湖南省一妇女在长沙公交车上摔倒后死亡,,二审判赔8万元,改判原因是死者为农业户口。作为对代表委员和社会舆论呼吁死亡赔偿改革的回应,,,,如果进展顺利,近期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一些过时的部门规章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亟待修改。今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只能获赔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铁路部门当时表示只能"救济" 150元(后又补偿1万元)。其处理的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一些无良司机信奉"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有的甚至在一次撞击未形成致命伤的情况下反复碾轧伤者。究其动机,也与目前死亡赔偿机制尚不完善有关系。按照现行规定,撞死只须一次性赔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而撞伤则必须对伤者终身负责,赔偿成了"无底洞"。可以预见,在追究故意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将成为下一步修改道路交通法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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