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定金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28 12:34:15


  定金损害赔偿有何不同,本文分析定金与损害赔偿的性质,定金的性质,损害赔偿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有一案例甲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40万订金后,甲再付货款后乙再付货,合同履行部分后,甲违约不再付货款,给乙造成60万元的的损失,现在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订金40万元,那么乙可否对甲提起反诉要求甲赔偿损失60万元?

  这里首先明确订金的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对方,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可视为预付款,若是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者抵作付款方应付款项的一部分。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对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订金应当如数返还。还要明确什么是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

  延伸阅读:

  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

;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

  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可以并罚;就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来说,它们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方面均有不同,且适用范围也不一样,因此可以并罚。

  在《合同法》颁布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与履行定金罚则可以并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与履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