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造成损害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7 08:48:15
问:2002年9月22日(星期日),我把车停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个免费停车场里(有人看车),去游乐场。返回时发现车被盗!停车场以其提供免费服务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赔偿?如果能,我该以什么法律为依据? raulfoot
答:我认为很难索赔,因为您和停车场之间不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参见一:《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见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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