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23:34:15


经营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从其上落下的人或物所造成的地面上的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引用《民用航空法》损害赔偿之规定,但应注意:

1?诉讼时效

2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

3年。

2?证据和举证责任。受害人索赔应提供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身伤亡及有关费用、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证据。依航空法对保险人或担保人直接索赔的,还需提交有关经营人破产、损害发生时保险或担保得继续有效的证明。主张其受雇人、代理的行为超出其授权,不因受害方过错减免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应就过错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承担举证责任。经营人、保险人或担保人主张减、免赔偿责任的,应就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举证、证明。

3?赔偿额度。此种损害,依航空法,其赔偿为无限额赔偿,即应依一般特殊侵权规则,按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依双方责任程度,完全、充分赔偿。

4?索赔对象。通常为经营人;若经营人破产,或为有利保护索赔人利益,主张保险或担保已过有效期或损害超出保险或担保指定地区发生,但保险或担保应继续有效时,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或担保人索赔。

5?保险人应当支付给经营人的此种损害的款项,在受损害的地面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经营人的债权人不得扣留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