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构成
发布时间:2019-08-12 13:55:15
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致地面(含水面,下同)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具备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民用航空器处于飞行中。飞行中是指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2?有致害行为。致害行为有三类:一是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行为;二是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的行为;三是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相扰。
3?地面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有损害的事实。受损害的不是地面第三人,不构成该损害赔偿,而应适用其他相关赔偿规则。下列三种损害不是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物造成的损害;为受害人同经营人或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适用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核损害。所造成的地面上的损害,应当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该“财产”是指能为人所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并归于一定权利人的物。
4?致害行为和地面第三人的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只有间接因果关系,即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的,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责任人无法定免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民用航空器依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地面第三人的损害。空中交通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规则制度。违反该规则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其二,损害是武装冲突或骚乱的直接后果的。其三,经营人证明,其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其四,经营人证明,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受害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可免除或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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