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中几种特殊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9 19:58:15
1?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托运人在托运个人搬运货物、行李每
10千克价值在
30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并向承运人缴纳货物保价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超过保价额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须注意的是,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范围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保价货物的损失赔偿),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另外,对于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投保货物的损失,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3?保险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保险又保价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上述第
2种情况处理。
4?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者领取货物的,委托人有权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如果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
180天)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赔偿托运人的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者领取货物的,委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
5?货物逾期交付和误交付的赔偿。(
1)货物逾期交付的,如果是因为铁路运输企业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者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货物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收货人或者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管期间因保管不当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货物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货物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或者交付货物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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